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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出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下文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第三条提到,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税收优惠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需符合的条件:
 
1. 依照《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是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
 
具体优惠内容: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需符合的条件:
 
符合《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具体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 〕8 号)
 
需符合的条件: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具体优惠内容: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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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创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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